湖北的陶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华丰金服,一次看似普通的输液竟成了19岁女儿陶兰的人生终点。4月15日深夜,陶兰因腹痛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就诊,被诊断为肠胃炎。在输液室走廊上,陶兰静静坐在长椅上盯着吊瓶里的头孢曲松钠缓缓滴落。突然,一阵强烈的不适感袭来,她呼吸急促。护士为其换上这袋药后匆匆离开,陶兰起身呼救却发现身边没有医护人员,尽管她立即自行拔针自救,仍在输液椅旁昏迷。
现场一名经过的黑衣男子发现异常并呼救,医护人员赶来后对陶兰进行急救,但她最终因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于4月20日抢救无效离世。陶兰亲属事后从陪同其就诊的同学处得知,问诊时陶兰曾询问医生使用头孢是否需要皮试,得到的答复是“不需要”。家属质疑既然头孢可能过敏,为何不做皮试?既然用药有风险,为何输液时没有医护人员在场观察?
头孢是公众最熟悉的一类抗生素,和临床常用的青霉素一样,它同属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这类抗生素杀菌活性强、毒性低、适应症广、临床疗效好华丰金服,但缺点同样明显——可能引发过敏反应。陶兰今年大一,4月15日22时57分左右,因腹痛和3名同学一起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急诊内科就诊。医生曾询问是否有药物过敏,陶兰表示不清楚。此后,医生开具了包含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以及其他药物的处方。
陶兰的同学后来告知,陶兰曾询问医生使用头孢是否需要皮试,医生回复不需要。“孩子第二袋液体输的是头孢,4分钟就出现不适的症状。”陶先生称他在派出所观看了医院内的监控视频。15日23时23分,陶兰在一楼治疗室走廊开始输液。16日0时35分许,护士给陶兰换药输上头孢后离开,陶兰在0时39分左右出现了身体不适。陪同陶兰来看病的同学此时有的去缴费有的去取单据,刚好都不在身边。陶兰曾起身呼喊,但当时无医护人员在场,随后陶兰拔针自救,0时41分左右,陶兰跪着晕倒在输液椅旁边。一名从旁边经过的男子发现异常后呼救,医护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救治。
4月16日凌晨,陶兰被转入ICU治疗。家属提供的急诊病历显示,患者就诊前4小时余,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症状,同时伴有发热、心慌表现。经门诊诊断为腹痛、急性胃肠炎。既往存在左氧氟沙星过敏史。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相关治疗药物:抗生素类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每次静脉点滴 2g;止痛药物选用盐酸曲马多注射液,每次肌肉注射100mg;止吐与调节肠胃药物包括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间苯三酚注射液;此外还给予包含葡萄糖、生理盐水在内的基础输液及营养补充药物。抢救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在输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突发意识丧失、口吐白沫症状。护士发现后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立即更换输液器及液体,给予吸氧及心电监测、予肾上腺素等。经检查评估,患者被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4月20日,陶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患方和医院争议的焦点在于,使用头孢前是否需要做皮试以及使用头孢后的一段时间内是否需要医护人员观测患者身体状况。家属质疑医院没有给死者做皮试,使用头孢后护士离开,没有进行看护,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时周边无医护人员,被迫拔针自救。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医患关系科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做皮试没有不妥,没有规定要求使用头孢一定需要做皮试,且医生和护士需要为多个患者做治疗,并非单个患者的特护,不存在无医护人员的情况。
《中国药典》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没有头孢菌素类药物进行皮试的规定。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的通知》,明确说明不推荐头孢菌素类药物常规皮试(除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速发型过敏史患者、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并提供了相关循证证据。诸多医学领域的专业人士针对医务人员对取消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的看法展开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只有少数医务人员对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态度表现积极,多数持消极态度,可能与科室规定和担心医疗纠纷有关。
遇到病患注射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时,应当如何处置?部分药企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中强调,尽管已获得病人的全部病史,但也不排除过敏性休克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过敏性休克,应立即给予肾上腺素或其他紧急措施。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通报警惕头孢曲松钠的严重过敏反应。知网记载有部分头孢曲松钠致过敏性休克抢救成功的论文。另有案例显示,一些因头孢曲松钠皮试导致死亡的情况也出现过。
律师认为,从医疗行业惯例和保障患者安全角度,使用可能过敏药物后,医院应在合理时间内观察患者反应。医院若未观察,一旦出现过敏等不良后果,难以证明自身无过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事件中的患者病历显示其存在左氧氟沙星过敏史,属于上述指导原则中需要加强药后观察的人群。依据医疗常规和保障患者安全原则,医护人员使用头孢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密切观测患者,以便及时发现过敏等不良反应并处理。医院不能以服务多个患者华丰金服,非特护解释医护不在场而免除责任,患者就医与医院形成有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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